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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检查暂行制度

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检查暂行制度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东政办发〔2008〕2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考核检查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量化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落实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制度建设和监督保障。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考核检查制度、监督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各项制度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三)公开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如实公开。
  (四)公开形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听证会、通报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根据需要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开电话、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场所,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程序和时限。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公开政府信息,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六)公开的效果。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受理、处结公众投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确保政务公开内容完整真实,及时便民,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包括各级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部署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信息报送及常规调研检查情况等。年度考核成绩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检查、年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考核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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