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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制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期限要求。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其他。1.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4.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监督保障
  (一)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申请人隐瞒或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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