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制度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东政办发〔2008〕24号)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只涉及本人(含法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二)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