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东政办发〔2008〕24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听证、旁听,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