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如实公开。
(四)公开形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听证会、通报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根据需要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开电话、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场所,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程序和时限。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公开政府信息,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六)公开的效果。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受理、处结公众投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确保政务公开内容完整真实,及时便民,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包括各级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部署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信息报送及常规调研检查情况等。年度考核成绩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检查、年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考核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监督评议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边评边改、规范行为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监督评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监督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政务公开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工作是否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