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监督保障
(一)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申请人隐瞒或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考核检查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量化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落实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制度建设和监督保障。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考核检查制度、监督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各项制度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