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公开而未公开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动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只涉及本人(含法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