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东政办发〔200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东营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制度》、《
东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制度》、《
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检查暂行制度》、《
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评议暂行制度》、《
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听证、旁听,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