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8〕7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异地借读生费,择校生课本费仍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23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高中阶段择校生经批准退学、转学,择校费按学年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