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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8〕74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符合我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范围的学生免缴书杂费,学生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收费仍按穗价〔2003〕11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符合我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范围的学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三、符合我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范围的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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