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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负责腐竹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做好腐竹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腐竹行为,加强上市腐竹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不合格腐竹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查处腐竹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负责腐竹流通环节经营单位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台账制度。对无照从事腐竹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负责腐竹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腐竹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经营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台账制度。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馆、食堂、腐竹生产经营单位,由卫生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腐竹构成犯罪的重大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对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餐饮业服务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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