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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腐竹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已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腐竹生产经营者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其名单。对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销售者、餐饮业服务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腐竹监督管理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腐竹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应相互配合,协调行动。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的综合协调工作,整合腐竹市场监管和检测资源,定期督查整治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腐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期通报检查和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在监督检查中或通过受理举报、检举等发现的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中的行政过错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腐竹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执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腐竹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负责腐竹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原材料索证索票和验收、台账制度,与腐竹生产企业和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腐竹企业作坊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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