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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安阳市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腐竹食品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市腐竹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腐竹生产经营者包括腐竹生产加工者、销售者和餐饮业服务者。
  第三条 腐竹生产经营者是腐竹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和餐饮业服务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和使用产品的质量。
  腐竹生产经营者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行业自律,确保腐竹食品安全。
  第四条 腐竹生产经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和本部门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有关工作人员负具体责任。
  政府鼓励腐竹生产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超过国家标准;鼓励企业走规模化、品牌化的道路,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业化水平。对保证食品安全和提高食品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腐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活动,营造良好的腐竹生产经营秩序,建设质量安全、放心的腐竹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 腐竹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腐竹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要求的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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