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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将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接受医疗机构或者疾控机构的医学指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避免危害他人。

  第三十四条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有义务将其发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向对方说明感染的事实;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应当到疾控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第三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接受有关的医疗服务;需要接受住院治疗、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口腔治疗或者介入性诊疗的,应当到州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各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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