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不再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8〕9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自行车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18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停止执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对有关自行车停放保管经营单位明码标价等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