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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省人民医院主体楼和宿舍楼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省人民医院主体楼和宿舍楼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08〕119号)


广东康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省人民医院主体楼和宿舍楼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人民医院主体楼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为:

  (一)医院停车场主要用于接送病人及探病人员的车辆停放,对接送病人及探病人员的车辆,凭该院当天门诊或住院有关凭证(当天收费收据、住院押金收据或病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2.5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7.5元。

  (二)对非接送病人看病的车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7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21元。为缓解周边地区居民夜间停车难问题,夜间停车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具体操作办法由你公司自行确定。

  (三)停放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跨时段连续停放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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