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积极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二)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契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按规定程序无偿过户给改制后的公司使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拟上市公司在最近5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四)拟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要求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需补交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按实际补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发展。
(五)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经同级政府同意,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六)对进入上市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由同级财政支付50%的上市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须全部归还。
(七)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八)实行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公司指定帐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本市辖区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奖励资金的50%奖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另外50%奖给企业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在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或辖区内企业控股辖区以外上市企业,按实际投入到本市辖区内的资金数额,参照上述政策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