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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一)科学选择上市地点。规模较大、主业突出、近三年预期效益增幅较大,特别是在全国同行业规模效益名列前茅的企业,可选择境内主板市场上市;规模不大,但具备一定发展潜力和较高成长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或高科技企业,可选择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对独立上市条件暂不成熟,业绩较为稳定的企业及城市公益性企业,可选择资产重组、买壳等方式间接上市。
  (二)加大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力度。境内上市方面,对已完成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指导其做好规范工作,尽快进入上市程序;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积极帮助其做好上市申报材料的准备及有关方面的协调沟通和汇报工作,使其尽快通过核准。同时,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再融资工作。境外上市方面,尽快选择部分后备企业重点培育,帮助企业研究上市方案、选择中介机构、协调各种关系,尽快进入实质性运作,争取尽快取得突破。
  (三)努力培植上市资源。坚持境内外并举,充分发挥地方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油田存续改制企业、石油大学校办企业的优势,实施全面整合,最大限度地挖掘、培育区域上市资源。筛选部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中介机构选择、改制上市方案制定、改制上市指导协调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每年调整一次。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帮助重点企业逐个制定上市计划、慎重选择中介机构,协调解决影响其上市的关键问题,提高规范运作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快达到上市条件。对重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有关部门要尽快依法办理。
  四、加大政策扶持,为企业上市融资创造良好环境
  为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注册地在东营的拟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到山东证监局备案的拟境内上市的企业,或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的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和上市公司给予政策扶持。
  (一)拟上市股份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3年,但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为支持企业上市,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在分期付款期限内,对未缴足出让金的拟上市公司,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司上市前可为其提供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公司上市后,已按规定缴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纳税地财政给予企业实缴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30%数额的财政扶持(不包括成为拟上市公司前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已按市政府支持油田存续企业改制政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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