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应接收总计划的50%。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每个安置指标15万元。要加强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将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安置办法,实行公开安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采取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记功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退役时父母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给予照顾和较好安置。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各县区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和使用工作。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严肃安置政策,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依法安置,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档案材料严重缺件或涂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自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逾期30天未到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的;经安置部门批准实行自谋职业,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
(二)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2007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2008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08年8月1日起,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生活补助费,至当地政府召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之月止。劳动保障、财政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