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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泰安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减少农药使用,提高防控效果,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发布等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是对农业病、虫、草、鼠等影响农业生产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分析和判断未来的发生趋势,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药使用,提高农业无公害生产水平。

  第三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当纳入农业和农村建设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和支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事业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具体负责监测预警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财政、林业、园林、气象、宣传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有关病虫害信息。

  第五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统一由当地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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