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进程
(一)规范人民调解专用场所。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专门的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有人民调解标识牌、有印章、有调解记录和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人民调解员在主持调解时,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徽章。
(二)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的制作、装订和归档程序。调解纠纷要遵守程序规范要求,调解协议要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规范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市政府每5年、县(区)政府每3年、乡镇政府每1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表彰会议,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积极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等活动。
五、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一)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聘用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每年将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贴经费,以及非财政供给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个案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年增长。三项经费的预算标准,每年由司法行政机关编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加强财务监督。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由政府牵头,综治办、公安、法院、信访、司法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县(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每半年、乡镇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每季度要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听取专题汇报和召开专门会议,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人民调解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