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原则上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调处本单位、本企业内部的矛盾纠纷,确保企业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三)探索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在省、市、县(区)、乡(镇)边界相邻地区建立区域性联合调解组织;在消费者协会、卫生、交警等部门试点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并逐步在其他行业推广;在大型农贸市场和其他专业市场、风景名胜区等建立专业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纠纷,维护生产经营秩序。
(四)完善加强“三大调解”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协调联系,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实现诉调对接和调执对接,提高调解协议履约率。要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三、调整充实人民调解队伍
(一)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保证组织健全,工作全面开展。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调解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有条件的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以实行专职;条件不具备的,由乡(镇)、村(居)委会、社区干部兼任,也可以从退休、退职干部和群众信任的其他人员中选聘。
(二)推行人民调解员聘用制和任期制。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政府批准成立,成员由乡(镇)司法所组织群众推举产生,任期与乡镇领导班子相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推举产生,任期与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相同;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由企业批准成立,成员由所在企业聘任或推举产生,任期3年;其他调解委员会由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成员由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聘任或组织推举产生,任期3年。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应当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加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由市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县(区)司法局负责培训,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培训。业务培训一年不得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