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巴府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城乡基层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
宪法》、《
民事诉讼法》和《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确立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完善建立,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始终坚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是落实市委提出的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五个突破”,打好革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巴中”的必然要求,是动员基层群众和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感情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带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崇高责任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牢固树立主动抓人民调解工作就是抓稳定,积极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就是保平安的观念,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把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按照《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全市各县(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管理和指导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应当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置辖区内复杂的矛盾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区域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村(居)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组织进行预防和排查,直接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在边远山区乡(镇),可以组建“流动调解庭”下乡调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