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开展债务清理核查,确保债务真实准确
各县(区)要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要求,在已初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开展“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加大债务核查力度,挤干债务水份。在债务清理核实工作中,必须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坚持逐校、逐项、逐笔审核,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债务余额。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核实属故意虚增“普九”债务的,要坚决予以剔减,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因工作失误虚增“普九”债务的,要按程序予以调减;对漏报的“普九”债务,要足额纳入债务报表体系,单独进行登记,纳入整体偿债规划。各县(区)(不含平昌县)“普九”债务清理核实情况由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级相关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审核复查。
四、加强偿债资金管理,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要根据偿债规划测算资金需求并安排预算。对年初预算安排后仍有缺口的,要从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超收收入等新增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化解“普九”债务。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要使用专用预算科目,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一是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要求,将所有偿债资金(包括学校自筹资金)归集到相关偿债专户,加强资金筹集、支付监管。二是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的偿债优先顺序,拟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偿债实施方案,各学校要按程序公开、公示偿债方案。三是切实规范偿债资金支付程序,减少资金周转环节,确保偿债资金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四是规范“普九”债务化解的会计核算办法。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农村“普九”债务偿债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巴财库[2008]26号)要求,统一规范“普九”债务化解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