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代缴医疗保险费。灾区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衔接工作。
(十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十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具体缓缴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缓缴金额须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
(十四)核销养老保险欠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核销。
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由关闭破产企业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县(区)、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销事宜。
破产企业提出核销欠费申请时,除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93号)规定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受灾情况评估认定文件。
对核销欠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报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地核查。
(十五)办理内部退养。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