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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经费的保证和奖励

  (一)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公业务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会保险费征收专项经费预算不低于上年度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总额的2%。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其工作的开展。

  (二)对经年终考核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6]90号文“对超额完成当年基金征收、清欠计划的,可由市(州)财政安排适当的工作奖励经费。”的精神,由市级财政按照超额完成基金额的1%给予工作奖励经费。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承担全市完成目标任务后的保发放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收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地要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征缴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企业必须履行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企业职工不得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参保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依法参保缴费作为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参加各种评优表彰和评授各种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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