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企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20%,个人缴费费率8%;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20%。
2、统一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仍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函〔2006〕527号)和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规定为依据。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执行,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
3、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全市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等业务管理制度。全市统一参保登记、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金拨付、退休待遇审核等程序。
(三)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
1、基金收入的管理。
(1)征收和清欠计划。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年度计划,年初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收、清欠目标任务和各地上一年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当年退休人数及累计欠费情况等因素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将征缴计划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执行。并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养老保险征收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征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2)收入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直接存入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每月底各县(区)将当月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汇总缴入市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月末“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无余额。
(3)上级补助收入。省下拨的养老保险中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全部纳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4)基金结余。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统筹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全部上解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各县(区)不再保留“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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