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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代拟的《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

  从我市实际出发,将全市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基本内容

  (一)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后,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1、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参加市级统筹的范围和缴费费率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缴费费率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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