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有关收费的批复
(穗价函〔2008〕149号)
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
你校《关于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3〕202号)规定,现对你校有关收费批复如下:
2008年秋季入学新生起,你校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0元。学费已包含住宿费、课本资料费及校服、床上用品、伙食、交通、药品和体检等代收代缴费用。
上述学费标准试行一年,并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此前入学的学生,应按原收费标准执行。除上述已批准的学费以外,你校不得另收其他费用。请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社保局《转发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181号)有关规定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请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