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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东实验中学附属天河学校有关收费的批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东实验中学附属天河学校有关收费的批复
(穗价函〔2008〕151号)


广东实验中学附属天河学校:

  你校《关于“广东实验中学附属天河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3〕202号)规定,现对你校有关收费批复如下:

  2008年秋季入学新生起,你校初中学费每生每学年28000元,高中学费每生每学年36000元,学费已包含住宿费、课本资料费和学生体检费用。伙食、交通、军训、校服及床上用品等代收代管费用按照 “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办理。

  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一年,并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此前入学的学生,应按原收费标准执行。除上述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你校不得另收其他费用。请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社保局《转发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181号)有关规定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请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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