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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8〕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意见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73号)和《泸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代征工作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代征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央、省、外地驻泸单位的残保金,分别由市、区县税务部门代为收缴。本市行政辖区内财政拨款单位的残保金,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代为收缴。
  二、征收对象及标准
  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当年在职职工总数(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聘员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的1.5%比例的单位,均应按照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应缴纳残保金数额=(单位年在岗职工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三、征缴办法
  (一)申报。每年的4 月1 日-6 月30日,各单位根据缴纳标准自行如实计算申报应缴纳的残保金,非财政拨款单位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政拨款单位向财政局申报。凡安置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须同时向同级残联报送《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安置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为残疾职工缴交的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资料等相关印证材料。逾期未申报又未说明原因的,以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足额征收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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