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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注销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注销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穗价〔2008〕143号)


市劳动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从5月1日起,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不得收费,市物价局、财政局原有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相关文件停止执行。原物价部门核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收费许可证作废,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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