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2008〕207号)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核准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穗经贸函〔200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在接受委托开展酒类检测服务时,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363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二、广州市酒类检测中心对酒类实施监督抽查而开展的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但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可收取检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