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推进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干预工作
(一)积极推动婚前保健工作。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的宗旨,充分发挥妇儿工委、民政、广电、妇联、工会、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婚前保健和婚前医学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
婚姻法》、《
母婴保健法》和《
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对不能证明自己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劝其进行医学检查。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到婚姻登记机构,做好对婚前查体的医学辅导、宣传劝说和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疾病防治适宜技术。2010年全市新生儿“两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要达到50%、听力筛查率达到40%以上,确保筛查异常的患儿及时确诊、治疗及康复;积极开展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2010年城区产前筛查率要达到50%以上。
七、加大妇幼卫生投入
(一)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妇幼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设施,安排妇幼保健项目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切实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同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承担工作任务核定,保障妇幼卫生工作正常运行。
(二)自2008年起,在市、区县两级财政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可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妇女健康查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管理和报销补偿,并提高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在全市逐步推行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产前检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管理和报销补偿范围。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妇幼卫生工作已纳入市政府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把妇幼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幼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妇幼卫生工作责任制,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要建立妇幼卫生工作督导制度,及时解决妇幼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妇儿工委应积极协调、督导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决定》与要求做好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并定期向卫生部门通报孕情监测信息;财政部门要确保妇幼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及健康教育,共同做好婚前保健工作;教育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执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健服务;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妇幼保健及婚前检查的宣传、动员、督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