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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8〕1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省政府《决定》,增强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妇幼卫生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人口素质的提高。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手段。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
  妇幼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到2010年,全面完成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重点疾病得到有效防治,全市住院分娩率达90%,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十万分之四十和13‰,积极开展“孕产妇零死亡区县”创建活动。到2015年,全市建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管理模式规范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强妇幼卫生机构和网络建设
  (一)依法准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严格许可标准和审批程序,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依法准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法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为,确保妇女、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二)强化市、区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功能。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妇幼卫生保健机构体系建设》要求,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遗传病诊断、出生缺陷监测等重点科室建设,成立全市处置妇幼卫生突发事件和解决妇幼保健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管理中心。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加强内涵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成为辖区妇幼保健基本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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