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活动,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外经贸政策规定对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为生产性服务业融资提供支持。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服务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探索实行仓单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五)加强用地支持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供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项目落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土地成本。物流企业可利用原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凡城市建设征收或使用企业的旧仓储等物流设施的,当地政府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六)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认真执行现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动中小民生性服务企业发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等创业。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4050”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失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鼓励其从事民生性服务业。
(七)优化发展软环境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其他宣传舆论阵地作用,大力宣传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关心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监管,严禁对服务企业和重点市场进行乱检查、乱罚款、乱摊牌。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入城市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和旅游团队车辆优先发放通行证,为上述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市、区县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履行规划、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市、区县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配套实施意见,推动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