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我市服务业领域。
1.凡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法规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无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可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租赁协议,作为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证明。
2.简化民生性服务连锁企业审批手续,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部门总部统一办理经营审批手续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烟草零售实施“一店一证”外,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办理。
(二)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发展前景好、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现代物流和重点专业市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财政扶持。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对市场在国外、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往国外的外向型企业取得国际认证的,经申报审查可给予70%以内的认证费用补贴。
2.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政府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
3.支持连锁经营民生性服务业发展。凡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经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批准,可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符合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可按照有关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物业管理企业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不计征营业税。
(三)调整完善价费政策
生产性服务业的用水、用气价格逐步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生产性和民生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交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全面清理涉及民生性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等收费价格,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卫生部门对取得健康证,并连续在餐饮行业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不再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餐饮企业员工的健康证可在市内跨区域使用,在市内流动的,1年内不再重复体检。在民生性服务业积极推广银行卡,金融部门应逐步降低刷卡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