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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机制的意见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快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继续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树立一批安全培训示范企业。继续加强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察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凡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培训的高危企业,一律不得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作业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对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提高农民工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扩大覆盖面。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广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用人单位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对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普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调查,多种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做到有诉必查、有责必究。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全市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着力推进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和标准等政策,建立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参保协查机制。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
  (二)积极解决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以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和建筑业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扩面行动,扩大农民工参保面;积极推进餐饮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工转移就业中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和就医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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