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设。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逐步完善项目投资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继续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向社会公开曝光。完善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深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扩大用工单位通过农民工银行卡发放工资的覆盖范围。
(二)积极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加强分类指导,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研究制定健全企业工资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工资宏观调控措施,促进企业合理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订发布工资指导线,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增加劳动时间、克扣加班工资、拒不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规定等方式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行为。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贯彻《
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使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自觉遵法守法。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并通过各类媒体公布;完成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3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职工名册,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工资支付和工时休假在内的劳动用工履行等情况的监管。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砖瓦窑场、加工行业等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