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23号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和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作为自治区全民创业行动的配套政策文件之三,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
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扶持残疾人创业并享受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范围
凡具有宁夏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从事家庭保健服务、加工修理、种养殖业、手工业等),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残疾人,不限创业、就业地点,均可享受我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项目标准
(一)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予以补贴;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按照各地确定的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二)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的,按照各地的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予以补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照国家“新农合”有关政策确定的缴费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贴。
(三)补贴标准。经审核确认符合创业社保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式营业次月开始,享受自治区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每人最长3年,补贴费由自治区财政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拨付。残疾人自主创业申请社保补贴,只能在现行优惠政策中就高选择一种。本办法所称创业时间统一自2008年7月1日起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