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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8〕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道德建设,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核心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履行公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条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规范为基础,公务员应当成为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模范。
  第四条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务实创新;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品行端庄。

第二章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第五条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始终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坚决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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