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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信息标志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信息标志的通知
(成办函〔2008〕1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高全市公共信息标志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信息标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公共信息标志是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采用标准化的公共信息标志,可以摆脱由于民族、语言、文化、习俗等方面的羁绊,方便人们出行,有利于增进国际交往和对外开放,是体现城市文明程度、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部分公共场所双语标志翻译错误现象日显突出,个别公共场所导向标志设置不够、标牌指示信息失真、标志陈旧毁损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形象,需要进一步规范。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规范公共信息标志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采取措施、标本兼治
  (一)完善标准体系。要完善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体系,组织制定涉及商业服务业、体育场馆、医疗卫生等公共场所双语标志、多语标志翻译方法地方标准,组建翻译专家委员会,为规范公共信息标志提供标准技术支持。
  (二)建立审查机制。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组织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中《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不得安装。不具备审查能力的,可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审查。
  (三)健全监督机制。质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行为;充分发挥媒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调动社区、市民参与,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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