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均应参加招投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要全部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要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向社会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肃招投标纪律。对于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的,中标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均应依法严厉查处。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合同管理制。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单位都要依法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参加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超范围和挂靠承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经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建设单位认可,可以依法分包工程,但须将分包合同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分包工程不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并在年度动态考核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
  (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主体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强化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意识,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责令改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