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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超越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人的责任。
  ─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参建主体各方负责人,也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活动负终身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报建制。建设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后,项目报建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施工过程中涉及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须报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制。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严禁“同体监理”。对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视情节轻重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建议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凡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严禁为规避担保任意肢解发包工程。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除特殊规定的工程外,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做出严肃处罚。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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