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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抗震设防标准和自治区建设厅、地震局《关于旗县(市、区)执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认真贯彻《房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把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大力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设计推广适合农村、牧区需要,具有抗震性能的建筑图集,引导鼓励农村牧区建设抗震性能好的房屋,提高农村牧区的整体抗震能力。
  二、地震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依法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发改委、规划、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抗震设防工作。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立项审批之前均由地震部门依法确认抗震设防要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重大建设工程、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学校、医院在可行性研究选址论证时,必须及时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
  三、各旗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对所辖属学校、医院、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以及重大建设工程、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权威机构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震害预测。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要及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通知要求开展好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于2008年8月底前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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