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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发布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发布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气象灾害频发,极端气候事件显著增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监测信息传播发布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防灾减灾的重要举措。迅速、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有利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减少灾害损失,有利于树立科学防灾、减灾、抗灾的新理念。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建立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防灾减灾新格局。
  二、部门配合,建立高效的信息发布通道
  (一)各级气象部门要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气象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进一步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完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与广电、电信、城建等相关部门合作,确保预警信息在电视节目中及时插播和滚动播出,同时利用广播、手机短信、街区显示屏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使预警信息在有效的时间内到达有效的用户手中,努力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入农村、企业、社区和学校。
  (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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