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宁政文〔2008〕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加大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力度,规范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决定对保障金的征收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现将改进和完善后的保障金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宁省部属单位及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外来经营户。
二、经费由财政核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已列入预算的,由财政局从财政预算中直接代扣入库。未列入预算的县(市、区),由财政局按标准追加预算后再代扣入库。
三、财政拨补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企事业单位,市内的省部属机关、社会团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外来经营户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当地地税部门代收。
四、各单位应缴的保障金按在职职工总人数征收。征收标准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单位上年度人均收入×60%,每年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8月31日。
五、保障金要与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等一并进入地税征管系统实行统一管征。
六、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核实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持本单位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单位劳动用工合同及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单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单位凭此单抵扣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