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实施方案。10月份,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拟定本地 《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意见。
(四)上报当地政府审定通过。11月份,将拟定的 《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并在11月底前,通过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五)上报省民政厅核准备案。各地 《实施方案》在正式印发的同时,要报省民政厅核准备案。
(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12月份,各级民政部门要按当地政府颁布的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新核定现有低保家庭的月补助额度。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对已在调查摸底阶段登记造册的新增人员和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并按要求进行评议审批。同时,各地要做好新增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新存折。各地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好新增人员所需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专户,为2009年1月按新标准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好准备。各地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媒体访谈、开通咨询热线、在社区建立永久宣传栏和组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知识竞赛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都能了解低保、理解低保、支持低保,确保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顺利实施。
(七)具体实施。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当地政府颁布的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按新低保标准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是今年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作为开展 “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大讨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要建立 “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精心组织,认真调查测算,摸清底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层层分解和落实责任,确保提标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社会稳定。
(三)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通过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来实现控面提标。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切实解放思想,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变动而变动,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考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