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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从2009年1月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要由现行的153元提高到186元。此次提高标准,省里在考虑地方财力状况、现行低保标准水平和历年提高标准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统筹测算,确定了提标的指导标准。原则上,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各县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60元。

  (二)基本原则。

  1确保控面提标。各地要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度的20%确定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低于省里确定的指导标准。提标中要以控制保障人数为重点,严把进口,打开出口,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在控制保障人数的基础上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对现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进行逐户逐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对于需新纳入的低保家庭,要认真进行审核、评议、审批,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纳入。
  2保证资金落实。今年,全省共筹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1.39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18.9亿元,占资金总量的88.36%。因此,这次提高标准增支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结合低保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3维护社会稳定。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政府是责任主体,全权负责提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在具体工作中,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精心组织人员,加大政策宣传,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提标时间
  2009年1月1日起按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年内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为确保提标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要按照以下步骤,有序开展工作:

  (一)拟定提标标准。7月份,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对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根据本方案精神,拟定出本地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调查摸底。8-9月份,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拟定的低保标准,对现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保边缘人群进行严格筛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并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要以家庭为单位,逐户登记造册。调查摸底工作要细致耐心,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做好清退对象的政策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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