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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1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这次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加,已由2003年的15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20.54亿元,年均增加27%。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3年的7005元增加到2007年的11285.5元,年均提高15.3%,而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由130元提高到153元,年均提高4.4%,低于一年来的物价上涨水平。
  二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补助水平不相适应。近年来,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不断提高。近日,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7月份起,在年初每人每月提高15元的基础上,将补助水平再提高15元。这样,全省月人均补助水平将由2003年的47元达到今年的137.5元,全省有32个地方的补助水平将超过低保标准,占全部49个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城区、县 (市)的65.3%。
  三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全国排位低。目前,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153元,较全国平均186元低33元,列全国倒数第二位,仅高于新疆。
  四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总量逐年大幅提高。近几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逐年加大补助力度,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额度已由2003年的868亿元增加到今年的2139亿元,年均增加29.3%,有能力保证低保标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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